10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第十六次专题学习,聚焦“强化标准引领保障作用,以标准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李强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并明确指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国家层面标准和地方标准、标准管理和行业治理三大关系,为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这三大关系构成了标准化工作的核心框架,需要从理论高度把握其内在逻辑,从实践层面探索其操作路径。
一、政府市场协同,构建互补共生机制
(一)明晰边界是协同的前提。政府与市场在标准化工作中的关系,本质上是制度供给与技术创新的关系。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应聚焦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提供基础性、强制性、公共性标准这一“制度公共产品”。市场作为技术创新主体,则应主导竞争性、应用性、创新性标准的研制,形成需求导向的标准供给机制。
(二)双向赋能是协同的关键。政府需通过建立标准战略指引、优先级评估、快速响应三大机制,为市场力量参与标准研制提供制度保障。具体而言,战略指引机制明确重点领域和发展路径;优先级评估机制确定标准制定的先后次序;快速响应机制保障急需标准及时出台。市场主体则通过技术预研、创新实践、应用反馈三个环节,为政府标准决策提供实践支撑。
(三)制度创新是协同的保障。需要建立标准研制“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领域全面向市场开放。同步完善标准成果产权保护制度,解决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后顾之忧。同时构建政府-市场标准共商平台,形成“政府定框架、市场填内容”的协同模式。
二、国家标准统领,实现体系有机统一(注:本节内容中的“国家标准”是“国家层面的标准”,特此更正。)
(一)功能定位是统一的基础。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核心在于通用性与特殊性的平衡。国家标准定位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技术基础,重在建立“通用语言”;地方标准则服务于区域性特色需求,重在体现“地方特色”。二者必须形成“主干-分支”的有机体系,而非并行甚至冲突的独立系统。
(二)体系整合是统一的路径。构建国家标准“基线”管理制度,明确国家标准为最低要求基线,地方标准只能在此基础上补充或细化,不得降低要求或设置额外门槛。建立地方标准“出生-死亡”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前的必要性论证、实施中的效果评估、实施后的定期清理三个环节。
(三)动态优化是统一的保障。建立标准冲突快速解决机制,对现存标准障碍实行“发现-评估-处理”闭环管理。同时构建标准体系健康度评价指标,定期评估标准间的协调性、适用性,确保体系持续优化。通过标准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各级标准透明可查、可比对、可监督。
三、标准治理融合,提升系统服务效能
(一)功能重构是融合的核心。标准管理与行业治理的关系,实质是技术规范与产业政策的系统集成。标准管理应从单纯的技术文件制定,转向为行业治理提供技术支撑;行业治理则应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更多地依靠标准这一“技术法治”工具。
(二)机制创新是融合的路径。建立“标准-政策-监管”三位一体联动机制,实现标准制定与产业政策同步谋划、与监管措施同步部署。具体包括:在政策制定中嵌入标准要求,使标准成为政策实施的技术依据;在监管中强化标准执行,建立标准符合性信用监管体系;在执法中依据标准判定,形成技术依据与法律认定的有效衔接。
(三)系统推进是融合的保障。构建标准化工作矩阵式管理体系,纵向贯通标准制定、实施、监督、修订各环节,横向覆盖各行业领域,形成网格化治理结构。同时建立标准实施效能评估体系,通过大数据监测、效果评价、持续改进三个步骤,确保标准真正服务于行业发展需要。
三大关系构成了标准化工作的系统框架:政府与市场的协同关系决定了标准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国家与地方的统领关系决定了标准体系的统一和协调,标准与治理的融合关系决定了标准实施的效果和价值。科学处理这三大关系,需要把握其内在逻辑,创新工作机制,形成系统合力,最终构建起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标准体系,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