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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将于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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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记者 夏燕 通讯员 张克和 陈双斌/文
 

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标准化则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和效益,制定共同和重复使用技术规则的活动,它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有着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的作用。如今,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其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愈加凸显。

 

近日,浙江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又一重要成果“出炉”——《浙江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发布,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出台的初衷是什么?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有哪些创新亮点?综观《条例》诞生的“来龙去脉”以及7章60条内容,会发现其在标准新高地上凝聚智慧,努力为全国标准化工作提供“浙江样板”的脉络,清晰而深刻。

01 初衷

“这些做法和成果,亟需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为新时代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直以来,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始终坚持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全力推动全省标准化改革,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促进经济转型、推动社会发展、加强政府治理等的作用。
 

近年来,浙江相继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标准强省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意见,以标准化手段和方法不断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2000年10月1日,《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施行。21年来,其对全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后,标准化工作由原来的工业领域拓展到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已不能与其有效衔接。
 

不仅如此,自获批率先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以来,浙江在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率先取得了突破,也形成了一些经验做法和一批制度成果。
 

这些做法和成果,亟需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为新时代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02 过程

“7月,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标准化条例》。”

 

从时间跨度上看,《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诞生一共经历了两个阶段。
 

其一,是起草及省政府审议阶段。
 

201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即开展了对《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修订调研工作。
 

同年4月,修订工作纳入省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省市场监管局启动条例文本起草工作,广泛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文本内容,形成了《浙江省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
 

2020年4月,省人大将《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修订列为预备项目。10月,省市场监管局将文稿提请省政府审议。11月,省市场监管局致函省人大法工委和财经委,提请将《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修订列入2021年初次审议项目。
今年2月,条例修订正式列入2021年度省人大立法计划。4月22日,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
其二,是省人大审议及通过阶段。
 

2021年3月,省人大财经委、法委开展先期调研。省人大赴上海、江苏、山西及台州、绍兴、金华、丽水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组织部门、专家、企业和省人大代表座谈会,书面征求11个设区市人大财经委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5月13日,财经委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标准化条例(草案)》。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派员赴宁波、湖州、慈溪、长兴等地调研,实地走访企业,充分听取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协会、企业、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面意见。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
 

7月16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标准化条例》,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03 创新

“新‘出炉’的《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共有7章60条内容,呈现出九大创新点。”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共有7章60条内容,结合浙江标准化工作实际,其所具备的浙江特色鲜明而突出。
 

它聚集引领高质量发展,将立法目的明确为“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推动共同富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发挥标准化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相比,新“出炉”的《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呈现出九大创新点——
 

推进标准化工作数字化改革。立足于标准化工作向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监管转变,《条例》提出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和标准化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公众查询或者咨询标准信息、提出立项建议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等提供便捷服务,并鼓励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方便公众查阅相关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建立“浙江标准”标识制度。立足于打造高水平标准品牌,《条例》借鉴“上海标准”“山东标准”等区域性标准标识制度的有益经验,明确提出建立“浙江标准”标识制度,省内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引领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浙江标准”标识。同时,首次提出“浙江标准”评价工作,具体评价规则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区别于“上海标准”评价由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方机构制定的做法,凸现“浙江标准”工作特色。
 

建立多维度奖励机制。立足于进一步释放标准化活力与提升社会各主体参与标准化的热情,《条例》构建起多层次、多维度的激励与奖励机制,如将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对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的标准化项目,在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持;对企业标准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予以优先支持。
 

深化长三角区域标准一体化。立足于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条例》明确要加强跨省际重点领域的合作交流及推动重点领域标准共享和互认,并首次明确规定建立长三角区域标准统一管理制度,明确在农产品冷链物流、环境联防联治、生态补偿、基本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和公共数据等领域,先行开展区域统一标准试点,推进地区间标准互认和采信。
 

强化推荐性标准执行力。立足于增强推荐性标准的引领作用,《条例》规定“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技术要求低于或者指标项目少于相应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企业实际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即时更新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这一创新性规定从企业自愿选择和自律约束的角度,通过市场信息的强制公开,消除“技术要求低于或者指标少于推荐性标准”的暗区,推动企业在维护商誉、创新品牌的战略上实施推荐性标准,维护了推荐性标准的引领作用,助力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现。
 

引入重要标准听证制度。立足于进一步增强地方标准制定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条例》引入重要标准听证制度,规定凡是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地方标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省、设区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明确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标准公开义务。立足于电商大省的责任担当,《条例》首次对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者的标准公开义务进行全面规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服务信息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其执行的标准编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商品、服务标注标准编号实施监测,为平台内经营者标注标准编号提供技术支撑。
 

建立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立足于建立标准经济贡献评价,《条例》总结与提炼浙江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建立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反映行业、区域标准化水平的相关统计数据。该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推动把标准经济贡献评价指标纳入统计制度,为建立标准对经济贡献评价并进行科学量化评估奠定制度基础,对于浙江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化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加大标准外文版翻译和推广力度。立足于适应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双循环战略,《条例》鼓励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一带一路”标准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和采用中国标准,专门规定“省、设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地方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外文版翻译。”

本文转自公众号“市场导报”,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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