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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1日来源:浏览量:

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检验实验室程序文件

编号: CX-D29-2020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程序

第 1 页 共 2 页

第 D 版 第 次修订

实施日期:2020年 6 月 30 日

1 目的

为加强、规范实验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抽)工作,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国抽工作相关的全体部门和工作人员。

3 职责

3.1 实验室管理层负责国抽计划的计划、总结,任务的领取和汇报,对国抽工作的质量全面负责。

3.2 技术管理层负责具体计划、方案的制定,抽查结果的审核、批准。

3.3 质量负责人负责国抽工作的全面程序管理,组织实验室质量监督人员对全过程实施监督。

3.4 综合室负责具体的国抽工作的前期准备、样品管理、过程调度、协调、周期保证、服务和后期数据填报、总结。国抽异议的处理由综合室安排具体人员解答、处理。

3.5 相关检验室负责检验细则的制定,样品的检验和报告。

3.6 现场抽样人员负责样品的现场封样和工作单的填写。

4 工作程序

按照每次国抽的具体计划和方案,综合室编制《国家监督抽查统一工作流程I》和《国家监督抽查统一工作流程II》,明确具体检验室、工作周期,报管理层批准。

国抽的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国家监督抽查统一工作流程I》和《国家监督抽查统一工作流程II》实施。

有必要召开抽查产品质量分析会的,由综合室具体组织。

5 异议受理和复检

5.1综合室负责接收和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抽样生产者和销售者如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提出异议,将所述情况形成纸面文件并加盖公章后交予综合室,由

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检验实验室程序文件

编号: CX-D29-2020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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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D 版 第 次修订

实施日期:2020年 6 月 30 日

综合室统一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2 申请人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附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附件手续。预期为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5.3 一般情况下,本实验室不对自身进行初检的样品进行复检工作,经组织监督抽查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任务除外。

5.4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5.5实验室在进行复检时,应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5.6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6 相关文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18号)

7 相关记录

1) L-CX29-01 《国家监督抽查统一工作流程I》

2) L-CX29-02 《国家监督抽查统一工作流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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