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 img

业务导航 PROFESSIONAL WOKR

>
行业管理详情

检测中心:86-0454-8326353     传真:86-0454-8311260                产品认证部:0454-8326342            办 公 室:0454-8326345     传真:0454-8326360                   编 辑 部:0454-8326352    传真:0454-8326352  
 

E-Mail:jczx@jexm.net                                                                                   地   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安庆街3号 

版权所有©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              黑ICP备13001165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哈尔滨

友情链接

技术委员会章程

浏览量
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标准化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各个行业、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本技术委员会是在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本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管,委托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代管。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在专业上接受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订、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制订、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由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本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3人。需要时可聘请在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委员和顾问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专业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2)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3)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4)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5)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6)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7)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8)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9)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10) 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对不履行职责,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还可设观察成员。观察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观察成员人数不限。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会费制,委员和观察员应及时向技术委员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并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分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并报送全国标准化委管理员会,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时间为一个月,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10个工作日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可通过。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
3)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4)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标准送审稿;
6)标准复审;
7)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8)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9)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1)、4)、5)、6)、7)、8)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委员和单位委员交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各委员和观察成员应及时缴纳会费。
会费规定如下:
1)主任委员单位:6,000元/年;
2)副主任委员单位:4,500元/年;
3)企业及用户委员(由委派单位交纳):3,000元/年;
4)研究所及高等院校委员(由委派单位交纳):2,000元/年。
第三十七条  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分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不定期对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八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26/SC3,英文名称为Subcommittee 3 on Crane and Metallurgical Motors & Canned Motor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6 on 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一条  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分标委会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并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分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2013年制定的《全国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即行废止。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