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引导促进团体标准服务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举措
团体标准是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市场自主标准,其活力源于市场,责任归于社会团体。
市场监管局的职责是依法履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职能,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的前提下,通过规范引导、监督服务、激励促进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优质规范发展,服务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下十大举措聚焦产业经济需求,坚守政策底线,突出干货实操。
一、发布产业标准需求指引,引导社会团体精准布局重点领域。市场监管局应立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梳理重点产业链的标准空白与薄弱环节,聚焦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绿色低碳、低空经济等战略性领域,编制并发布产业团体标准研制需求指引。指引不设定具体指标,不对社会团体立项进行前置审批或联合预审,仅作为公开信息服务,为社会团体自主选择标准研制方向提供市场信号参考。通过需求指引的定向发布,引导社会团体将有限的标准化资源投向产业急需、市场紧缺的关键技术领域,避免在已饱和领域重复建设,提高标准供给与产业需求的匹配效率。同时,市场监管局应定期组织产业标准化信息交流会,搭建社会团体与产业链龙头企业、科研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让标准化资源通过市场化机制流向产业最需要的环节。这一举措的核心逻辑是“信息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团体自主”,以公共服务方式降低产业标准供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二、建设团体标准技术服务体系,提供编制全流程深度服务支撑。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已实现标准信息公开查询等基础功能,但社会团体在标准研制过程中普遍面临查新查重手段缺失、技术指标验证能力不足、专家资源对接不畅等深层困难,这些“最后一公里”的痛点是国家平台难以覆盖的。市场监管局不应重复建设基础查询平台,而应立足地方标准化技术资源优势,整合标准化研究院所、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标委会等力量,构建线下服务窗口与线上工具支撑相结合的团体标准技术服务体系。服务内容聚焦三个关键环节:一是标准查新查重服务,依托地方标准化信息数据库为社会团体提供拟立项标准与现行标准的比对分析,降低重复研制风险;二是技术验证指导服务,针对标准核心指标提供检测方法咨询和验证方案设计建议,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专家资源对接服务,建立标准化专家库供社会团体自主选择参与技术审查,解决标准制定公信力不足问题。服务体系运行坚持不替代国家平台基础功能、不干预社会团体自主决策、不增加非营利组织负担三项原则,以差异化定位实现与国家平台的功能互补和协同增效。
三、组织开展标准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团体标准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团体标准的价值在于被市场采用。市场监管局应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定期组织团体标准供需对接活动。活动内容聚焦标准信息定向推送、起草单位与应用企业面对面交流、龙头企业带动供应链对标达标等环节。市场监管局的角色是搭建信息对接平台、提供协调服务,不干预市场主体对标准的选择权,不强制要求采标。通过供需双方的自主对接,推动优质团体标准从文本走向生产线,实现标准在产业链上下游的传导应用,以市场化机制检验和提升团体标准的产业适配性。对于在对接中形成采标意向的项目,市场监管局可提供后续实施效果跟踪服务,帮助社会团体收集应用反馈以持续改进标准。这一举措的本质是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连接社会团体与市场主体的桥梁作用,以服务促应用、以应用促提升,让团体标准在产业实践中真正发挥规范引领作用。
四、推动优质团体标准在公共资源交易中自主采信应用。依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配套政策关于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积极应用先进标准的要求,市场监管局应建立优质团体标准信息推送机制。对实施效果良好、市场认可度高的团体标准,经评估后形成推荐目录,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送,供采购人和招标人自主参考。是否将团体标准纳入采购技术规范或招标评分因素,由采购主体依法自主决定。市场监管局的作用仅限于标准信息的归集、评估与传递,不设定行政强制要求。在推送过程中应明确标注“仅供参考、自主采信”,确保不构成对市场主体自主决策权的干预。这一举措的核心逻辑是以市场需求倒逼标准质量提升——只有真正解决产业问题、获得市场认可的团体标准,才能在竞争中赢得采信机会,从而形成“标准提质—市场采信—标准再提质”的正向循环,推动团体标准在服务产业经济中实现价值跃升。
五、严格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守住团体标准质量底线。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管局履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核心手段。应健全团体标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每年按比例抽取已发布团体标准,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标准文本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以及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同时关注标准发布后的实际应用情况,对长期无采标、无实施的团体标准,督促社会团体限期复审或废止。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监督抽查应重点核查标准制定程序是否完整规范、核心技术指标是否经过充分验证、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等关键环节。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社会团体,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加强后续跟踪指导,帮助其找准问题根源、完善管理制度。以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督抽查形成刚性约束,倒逼社会团体从重数量转向重质量,确保团体标准不触碰强制性标准底线,切实维护标准市场的健康秩序。
六、畅通团体标准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局应在现有投诉举报体系中明确团体标准专项受理通道,依法受理未按程序制定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竞争、以参编名义违规收费、未披露必要专利信息等投诉举报事项。建立分类处置机制:程序违规责令说明情况并限期整改,专利侵权引入专家评议,垄断线索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违规收费会同民政部门查处。支持社会团体内部先行调解技术分歧与利益纠纷。严格团体标准经费管理,严禁以立项、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违规收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团体标准制定。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或向投诉人反馈,形成对违规行为的有效震慑。通过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既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也倒逼社会团体规范运行,以法治手段维护标准制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实施标准化人才培育工程,夯实团体标准专业能力根基。针对社会团体“有人懂技术、无人懂标准”的普遍短板,市场监管局应联合民政部门将标准化知识纳入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培训体系。培训内容分层次设计:基础层聚焦标准化法律法规与标准编写基础规范,进阶层侧重标准体系构建方法与专利政策披露规则,高阶层面向管理层讲授标准化战略与产业政策衔接。考核合格颁发标准化人员证书,推动社会团体配备懂标准、懂业务的专职人员。鼓励社会团体与高校、标准化研究机构合作设立标准化实训基地,市场监管局在师资推荐和课程设计方面提供支持。培训工作应注重实效,结合不同行业社会团体的实际需求开展针对性辅导,避免一刀切的形式化培训。以人才专业化支撑标准优质化,从根本上提升社会团体的自主标准化能力,为团体标准服务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人才根基。
八、征集推广团体标准应用优秀案例,以典型经验激发产业活力。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团体标准应用优秀案例年度征集机制,聚焦标准引领技术创新、填补产业链空白、转化为国家标准、服务品牌建设等方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真实施、有成效、能验证”的典型案例。案例征集遵循自愿申报原则,不设强制指标,不进行行政评级。入选案例汇编发布并组织经验交流活动,重点展示标准服务产业升级的实际路径和可复制经验。案例推广不构成行政背书或评价,仅作为行业经验共享的公共服务手段。对入选案例中反映的共性经验和有效做法,可提炼形成工作指引供其他社会团体参考借鉴。以典型示范引导更多社会团体将标准化资源投向产业急需领域,激发团体标准在服务产业经济发展中的创新活力,形成以点带面、示范引领的良性发展态势。
九、推动优质团体标准向国家标准转化,打通标准价值升级通道。依据团体标准采信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团体标准转化评估推荐机制。对实施两年以上、市场认可度高、技术指标先进、行业共识广泛的团体标准,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估,形成转化推荐清单。对符合采信条件的,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推动纳入国家标准立项程序。推荐过程严格把关,确保推荐标准具备真实市场应用基础和产业引领价值。需要强调的是,转化推荐仅为信息传递和专业评估,国家标准的立项须经过完整的论证审查流程,市场监管局的推荐不替代也不干预国家标准的正常制定程序。通过打通“市场标准—政府标准”的双向通道,使优质团体标准成为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来源和产业创新成果的固化载体,实现市场创新与国家标准体系的有效衔接。
十、构建多部门协同治理格局,厘清职责边界形成制度合力。团体标准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监管局、民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市场监管局负责团体标准统一管理,履行质量抽查、违规查处等职能。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监管,配合查处违规收费、超范围开展标准化活动等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业务指导,推动标准在本行业的实施应用。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研判问题,对复杂问题启动联合检查。市场监管局坚持“到位不越位”——依法履行标准化行政职责,不干预社会团体自主决策,不代替行业部门技术判断,不介入市场对标准的选择。通过职责法定、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形成“管标准行为合规、管组织运行合规、管技术内容适用”三位一体的制度合力,为团体标准服务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